根據(jù)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500)有關規(guī)定(Aet.23)及銀行審單標準,單式海運或港對港提單的正確繕制有如下要求:
1、整套正本提單注有張數(shù)。是否按信用證條款交呈。
2、提單正面是否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運人(CARRIER)”一詞以 表明其身份。
3、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運人自己簽署提單時,簽署處毋須再打明 承運人一詞及其全名。舉例:如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 XYZ LINE 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單簽署處(一般在提單的右下角)經(jīng)由 XYZ LINE 及其負責人簽章 即可。 如 提單正面 未作如( 二)表示; 且由運 輸行 (FORWARDER) 簽署提單 時, 則在簽署 處必 須打明簽 署人的身份。 如: 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 或 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單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運輸行(FORWARDER) 簽 署 提單 時, 則 在簽 署處 必 須 打明 簽 署 人的 身份 ,如 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 或 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4、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 樣的, 毋須加“ 裝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 也有印就“收妥待 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 加“裝船批注”并加上裝船日期。
5、 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 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 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
6、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 中途轉船(Transhipment),轉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7、 “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 等欄目, 供提單用作“ 多式聯(lián)運”(mulli-madal transport)或“ 聯(lián)合運輸”(combined transport)運輸單據(jù)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 海運抑或多式聯(lián)運的誤解。
8、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carriage by)欄也為“多式聯(lián)運”方式所專用,不 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lián)運運輸單據(jù)時,方在 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9、提單的“收貨人”欄(consigned to 或 consignee)須按信用證要求說明。例如, 信用證規(guī)定提單作成“made out to 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 of ××××(applicant 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則打“order of ××××Bank(開證行全名)”。 如信用證規(guī)定提 單直接作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 of”兩字。
10、提單不能有“不潔凈”批注(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 情況有缺陷現(xiàn)象的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