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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進出口貨物通關須知时间:2014-04-20 作者:長和運海運空運快遞雙清到門【原创】 阅读 進出口貨物可通過海運、空運或陸路運輸三種渠道進口至印度或自印度出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也可以郵政包裹或旅客行李的形式進出口。進出口手續(xù)取決于進出口方式。本文所指手續(xù)主要是指通過海運、空運或陸路運輸三種渠道的進出口手續(xù)。 海關工作的信息化:德里機場海關、孟買港海關已實現(xiàn)信息化。在實現(xiàn)信息化的海關,艙單(載貨清單)申報和進出口報關單申報均須以電子方式提交。 在印度,如果進出口商沒有獲得印度外貿總局(DFGT)頒發(fā)的IEC代碼(Importer and Exporter Code),其進口貨物是不允許入境的。但進口自用物品不需要IEC代碼。 進口的相關手續(xù)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承運人)、進口商及其代理人辦理。 一、進口 (一)進口貨物運抵印關境 承運人應在貨物抵達前申報進口艙單(海運、空運)或載貨清單(陸路運輸)。載貨清單須在抵達前提前12小時向海關申報。如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對承運人的罰款金額最高可達5萬盧比。如特別消費稅官員認為承運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系出于正當理由,可不予處罰。 在設有EDI系統(tǒng)的海關,可以電子方式申報。 (二)進口貨物申報及清關 1.申報方式 卸貨后(一般3天之內),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須先填寫《進口報關單》(Bill of Entry),一式四份。第一聯(lián)和第二聯(lián)由海關留存,第三聯(lián)由進口商留存,第四聯(lián)由進口商繳納稅款的銀行留存。否則,須向港務局或機場當局繳納高昂的滯留費。 如貨物系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EDI)系統(tǒng)申報,無需填制紙質的《進口報關單》,但需在計算機系統(tǒng)中錄入海關處理貨物通關申請所需要的詳細信息,由EDI系統(tǒng)自動生成《進口報關單》。 2.單證要求 -已簽名發(fā)票 -裝箱清單 -海運提單或提貨單/空運單 -已填制完畢的GATT申報單 -進口商或其報關代理人的申報單 -批文(需要時提供) -信用證/銀行匯票(需要時提供) -保險文件 -進口許可證 -行業(yè)許可證(需要時提供) -化驗報告(貨物系化學品時提供) -暫準免稅令 -關稅免除權利證書(DEEC)/退稅減稅權利證書(DEPB)原件 -目錄、詳細技術規(guī)格、相關文獻資料(貨物系機械設備、機械設備零部件或化學品時提供) -機械設備零部件單個價格 -原產地證(適用優(yōu)惠關稅稅率時提供) -無傭金聲明 3. 預申報、修改報關單和綠色通道 為了實現(xiàn)貨物的快速通關,印度相關法律規(guī)定,允許在貨物抵達前提前30天進行預申報。如載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在提交預申報之日起30天之內抵達,該預申報視為有效。 申報單證和文件提交后,如發(fā)現(xiàn)有誤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如歸類錯誤、打字錯誤、裝貨或卸貨計劃有變等),需要獲得印度消費稅和海關中央委員會(CBEC)副主席或助理主席批準后方可修改。只有在確認修改申請并無欺詐意圖的情況下,海關才會予以批準。修改申請必須依據(jù)通關時已經(jīng)提交的單證而非通關后補充的單證提出。 部分進口商已獲得享受綠色通道便利通關待遇的許可。在填寫進口報關單時,此類進口商須注明可享受綠色通道便利通關待遇。通關時,其貨物可不經(jīng)常規(guī)查驗即可通關,貨物查驗率大大降低,但其他通關手續(xù)與一般貨物相同. 4.繳納關稅 收到《進口報關單》后,海關會與進口艙單或載貨清單進行對比,審單、估價。申報一致且單證齊全,海關將接受申報。一般來說,海關接受申報日期的關稅稅率為適用的關稅稅率。部分貨物可能需進一步提供單證或查驗后(查驗時進口商或其代理人須在場)方可正確計征關稅。進口關稅可通過進口商與海關之間的往來帳戶劃轉至海關帳戶,也可在指定銀行通過填寫TR-6 Challan表格以存款或即期匯票形式繳納。不同地方海關指定了不同銀行代收關稅,故在繳納關稅之前,請務必確認應將款項存入哪家銀行。進口關稅應在《進口報關單》退進口商或其代理人繳納關稅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含節(jié)假日)繳納。 在特殊計劃下(如“關稅免除權利證書計劃”或“出口導向單位計劃”)進口的貨物,需要向海關提供保證金。如未提供保證金,進口商需繳納相應關稅。保證金金額應與進口貨物應納關稅額相當。提供保證金的同時,還應提供銀行擔保。銀行擔保金額取決于進口商類別(大型貿易公司、普通貿易公司等)。 5.查驗 如在繳納關稅之前,貨物已經(jīng)接受查驗,繳納關稅后可直接提取貨物。如在繳納關稅之前未進行查驗,需向查驗人員報告,如有必要,將進行查驗。海關有時會隨機抽查貨物。查驗人員發(fā)出“放行”指令后,方可提取貨物。 6.放行 貨物查驗后,如非禁止類貨物,且已繳納關稅,海關經(jīng)辦官員將發(fā)出“放行”指令。 二、出口 (一)出境許可 只有在獲得“出境許可”后方可裝貨。承運人可提前14天申請出境許可,以便進行艙單申報。出口商或承運人收到海關審核批準的出口艙單或出口報關單后,方可裝貨。行郵物品無需艙單申報,但亦需海關審核批準。 (二)出口艙單和載貨清單申報 所有出口艙單或載貨清單均應在貨物啟運前提交海關,并須載有運輸工具負責人簽字的“申報屬實”聲明。應提交的信息和單證與進口艙單類似,包含出口商、承運人的姓名和名稱、收貨人、發(fā)票號、裝箱詳細信息、貨物品名和描述、數(shù)量、離岸價格等信息。需要修改時,在海關確認無欺詐意圖后方可修改。如運輸工具上僅載有乘客行李,則無需申報。海關收到申報后,每個艙單或載貨清單均將被編號。 (三)出口商須提前辦理的手續(xù) 1.向外貿總局申領營業(yè)身份認證號碼(BIN); 2.在指定銀行開立往來帳戶,以接收出口退稅; 3.如果系在“出口促進計劃”下出口,須到海關登記許可號、預許可號、DEPB號等; (四)出口報關單申報的單證要求 1.出口艙單(海運、空運)或出口載貨清單(陸路運輸),一式四份; 2.裝箱清單復印件4份; 3.發(fā)票復印件4份; 4.出口合同復印件4份; 5.原產地證或裝船前檢驗證書; 6.保單; 7.信用證; 8.RBI規(guī)定格式的GR/SDF表格; 9.BIN號碼證明信; 10.如系需征收特別消費稅的貨物,還需提交出廠時出具的ARE-1或ARE-2表格。 (五)征收關稅 海關審單后,需納稅貨物應通過指定銀行或出口商與海關之間的往來帳戶繳納稅款。 (六)查驗 海關審單后,貨物信息將提交查驗人員,確定是否需要查驗。需查驗貨物一般將移至查驗區(qū)進行查驗,確認貨物是否系禁止類貨物,單貨是否一致,出口退稅申請是否符合規(guī)定等。 (七)放行 如貨物并非禁止類貨物,且相應稅款已經(jīng)繳納,海關應發(fā)出“準予裝貨”或“準予出口”指令,予以放行。 |
長和運雙清專線/DDP/D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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